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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lbey 发表于 2007-10-24 16:20

推行新政策的问题

[quote]推行新政策的问题:

1。首先要总结过去失败的教训

上海商盟推行新政策时,遭到了一大批盟员的反对,让所有人为之震惊
原因是新政策对过去旧的体制的根本打破,少了大锅饭,少了各种人际腐败,多用指标和规章来考量会员,更加科学性,让人难以钻空子。以至于影响了一大批人。
虽然最后解决了这些事情,但到目前影响都还没有消退,大家的记忆力都有很不好的一笔。最坏的影响是造成目前某个区还是代区长

2。吸收好的经验
北京商盟很好的推行了新的政策,比较顺利
得益于稳定而团结的管理团队,旧体制本身的健全,已经做出了很多的筛选

3。如何正确推行商盟新政策
虽然看起来改变不多,但其实完全撼动了原来的政策
可能会对一大部分人造成影响
商榷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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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lbey 发表于 2007-10-24 16:2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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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历史上变法失败之缘由(转帖)
学术探讨

变法,就是一种从上而下的改革,在中国的历史上变法大多以失败告终,鲜有成功的例子,而且历朝历代都一样,无论是汉人还是少数民族当权,也无论国家是否完整,当权者是否英明!最终结果都惊人的相似,而且变法者的命运大多很凄惨,不是惨死在政敌的手中,就是郁郁寡欢的度过残生!历史上唯一一次比较成功的变法,商鞅变法的主导者,最后依然难以逃脱被车裂的结局.正是由于变法者的崇高理想和他们悲惨结局的巨大反差,才使得历朝历代的变法有种一种悲壮的味道!
纵观中国历史上的各个大一统的王朝,国家体制几乎是一成不变的!也就是说这种体制在王朝之初创立后,余后的数百年里,就没有再变更过,这其实是一种不合理的现象,要知道经过几百年的社会发展(就算中国古代社会发展缓慢,但也不是几百年如一日的一成不变的),原有的体制肯定会有不适应的地方,这就需要国家进行调节,这样才能使国家正常的运转下去,于是变法就应运而生了!
然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,尽管变法者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王朝大一统的局面,但正是大一统的内在特性最终扼杀了变法!这应该是个值得深思的问题!

此外在商鞅变法其后的数次变法最终都以失败而告终,而且越到后期,变法的幅度越小,失败的越惨重,这很耐人寻味!下面,我就从几个方面来简单的分析一下,历次变法失败的原因!
第一、既得利益群体的阻挠。
我觉得这个方面是所有变法失败的直接原因.因为一切体制的腐化和落伍,必会造就一班从体制的漏洞中获取利益的群体,而正是这个群体不断的扩大自己的利益,使得国家逐步陷入万劫不复的境地。
具体来说,中国封建社会中,最大的问题就是土地兼并,土地兼并是贯穿于中国2000多年封建社会始终的一个大问题!这个问题是所有朝代竭力想要解决而又无法解决的大难题!而从中获益的正是我们一直要打倒的地主阶级.封建社会中的变法触及到的就是地主阶级的既得利益,这就必然会引起这些既得利益群体的激烈反抗,使得变法难以为继.正是由于他们的阻挠和反抗,使得大多数的变法的成果都被付之一炬,国家的形势继续恶化。
第二、官僚机构的腐败。
在国家体制濒临崩溃的之前,它的官僚机构尤其是下级机构一定先一步腐化,并且由于腐化的程度的加深导致国家加速走向灭亡,如果这个时候不加以整顿,国家必然灭亡.然而,我们很多的变法者,他们虽然是走在时代的前面,却都不约而同把精力都集中到了如何改变体制方面,而忽视了这个问题,或者说他们都没有很好的解决这个至关重要的问题!最后导致变法不能有效的执行下去,使变法取得了适得其反的效果.这个方面其实和第一个方面有着很深的联系,在中国,地主和官僚大多数时候是狼狈为*互依互存的,有时候甚至是合二为一的.而变法者要推行他们的新法,就必须依*这些下层的官员,而他们又无法对下层的官员进行大规模的清洗,所以,在执行新法的过程中,就无法避免的产生了变质,使得新法在执行后甚至不如旧法.我们建国以来很多史学家评论变法的失败时,总是喜欢批评变法家,没有依*群众的力量来推行变法,最终导致失败.其实,这是有失偏驳的.因为很多时候不是这些群众不支持变法,而是由于新法变了质,迫使那些群众为了生存不得不站起来反对新法,反对那些为了他们的利益而变法的变法者.这真是一个黑色幽默啊!
历史上,之所以在王朝之初,王朝的创立者们,可以根据前朝的得失,来制定新的制度,而且是王朝逐步走向鼎盛,而在王朝的中后期则无法有效的改变体制,来挽救日渐衰亡的国家,其根本原因就是在大多数王朝初期,官僚和地主都在农民起义中被清洗一空,所以他们在改革制度时,几乎遇不到什么阻力,而到了中期,由于上述两者的阻挠,使得改革寸步难行!
以上两点都是表面现象,几乎每个朝代都有这个问题!而产生这个问题的根本原因我认为,正是那些变法者竭力维护的大一统的政治模式!历代的变法者之所以要变法,就是为了维护统一的王朝不至于覆灭,然后,正是这种大一统的模式造就了前两种阻力(具体原因不做详述,那有点跑题了).而从思想上来看,变法者变法的目的就是要维护这个大一统的模式,而不是去推翻它,因此在很多问题上,变法者就陷入了一个死胡同.比如前文所述的土地兼并的问题,这正是大一统的模式的必然产物,除非从根本上来改变这个制度,不然的话,所有的变革都是治标不治本(这也是古代中国总是在治乱循环中度过的原因之一)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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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lbey 发表于 2007-10-24 16:28

[quote]王安石变法失败的教训

    公元1086年,北宋政治家、思想家、文学家王安石在新法被废后忧愤而死。穿越时空隧道,审视王安石变法的前因后果,变法失败的一些主要的历史教训值得我们深思和借鉴。

   从青苗法、市易法、均输法、方田均税法、保甲法的立法设计看,变法的宗旨是富国强兵,减轻百姓负担,实现政府与老百姓“双赢”,绝大多数变法条款至少是有益无害的“帕累托改进”。但是,善法在实施中被严重扭曲,新法实施的结果则出人意料地恶劣。在青苗法实施中,各级政府官员强行放贷,暴力收贷,层层加码,逐级提高利率,加之贷款手续繁琐,经办官员敲诈勒索,索贿受贿,乱收费,利民之法在基层社会成了贪官污吏“寻租”的手段和借口,造成民怨沸腾,变法的目的和合法性受到广泛质疑。市易法在实施中走向反面,作为执法主管部门的“常平市易司”滥用职权,堕落到自己的对立面,政企不分,自身利益驱动,投机倒把,中饱私囊,欺行霸市,扰乱市场秩序,成为老百姓痛恨的“官倒”,比变法前的富户奸商还坏。均输法设立的“政府采购制度”被主管部门扭曲、架空,“发运使衙门”由政府机关演变为集管理、办理和经营职能为一体的“行政企事业”,垄断经营,滥用职权,扭曲政策,一头吃财政,一头吃“客户”,居中盘剥利润,大搞资本体外循环,谋取部门利益。其他新法也遭到不同程度的扭曲,给“打擦边球”、“钻政策空子”、贪污腐败行为以可乘之机。由此可见,反腐败,反垄断,防止扭曲政策,堵塞体制交替漏洞,关系人心顺逆向背,关系改革和“社会转型”的成败。

     善治当用良吏。法治社会如此,人治社会唯其如此。在人治社会里,任何政策的执行都无法摆脱“关键在人”、“精英学术”和“精英政治”等“人事依赖症”。王安石受过严格系统的礼教训练,经过长期基层行政考验,又经历多年高层执政历练,他的见识、决心、道德、文章和能力是无可挑剔的,然而,他急于推进变法,以当时对变法支持与否论取舍,用人失察,任用了吕惠卿、韩绛等一伙道德品质很坏的势利小人,撤职、调离了一批反对“急进式”变法,主张“渐进式”变革的优秀官员,埋下了扭曲变法、人事纠纷和“窝里斗”的祸根。吕惠卿的背信弃义、落井下石、诬陷行为严重败坏了改革派的政治形象,毁坏了王安石的执政基础。因此,立善法,用良吏是一切社会变革的重要条件。

    王安石变法是“精英主义”变法。他说:“天变不足畏,人言不足恤,祖宗之法不可守”。可见,他是个才华横溢的“精英”、一意孤行“英雄”,还是一个唯意志、唯目的、唯美,且不考虑后果,不计算变法风险的“理想主义者”。面对变法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,他不积极主动地反思变法中的失误、错弊、消极现象和负面连锁反应,反而拒绝同僚的批评,不管不顾民间的呼声,不顾忌“祖宗之法”里面包含的“意识形态”障碍,甚至不听宋神宗的劝告,把司马光等“渐进式”改革派推到改革派的对立面,给他们戴上反对变法的“旧党”的“政治帽子”并加以人事“大洗牌”。由此可见,成功的变法需要在朝野之间、官民之间达成普遍公识,需要“解放思想,实事求是,团结一致向前看”(邓小平语)。

王安石变法本来是一场公共治理改革,属于公共事务,应该在宪法依据之下、宪政平台之上推演。但是,这场变法带有浓厚的个人色彩。变法本应该以皇帝的年号或庙号命名,但是,“宰相”兼“首席经济学家”王安石以其个人执政风格担当了变法的“第一责任人”和标志人物。如果有正常的制度安排和舆论环境,“旧党”领袖司马光及其支持者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与王安石一派进行公开、公平、透明、有序的立法讨论、政策“博弈”和观点论战。但是,“新党”与“旧党”的公共政策争论最终演变为人身攻击、“道德审判”、泛政治化、泛意识形态化的政治纷争。王安石一派失势时被斥为大奸大恶的“熙丰小人”;司马光一派被逐时被指为“元佑奸党”,120名高级官员受到冲击和道德羞辱,189名高官被株连打击。由此可见,深层次改革要依法推进,要不断完善公共治理的制度安排,公事公办,实事求是,分类指导。

从史料看,宋神宗靠王安石变法实现了富国强兵的目的。变法的最大受益者是北宋中央财政,但是,由于征收过度,农业和手工业经济相继崩溃,士大夫阶层待遇优厚,老百姓承担了变法的成本,却没有得到财政转移支付的救济,贫富分化,国富民穷,影响了社会稳定。由此可见,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改革和发展必不可少的“稳定器”。

920年以来,研究王安石变法,反思变法失败的文献如汗牛充栋,然而,有知识者甚多,有见识者偏少,总结经验者众,汲取教训者寡,后人哀之而不鉴之,则后人复哀后人。[/quote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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