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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ianyimao 发表于 2008-4-23 13:40

[原创]关于委托持股的一点胡乱涂鸦

对有限责任公司来讲:6P6D h;[zv
一、委托持股行为本身是规避法律的不合法行为。
A{#e3hH 委托持股可能导致实际持股人数大大超过50人,突破《公司法》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最高限制,不符合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质、封闭性的特点。-o#Rj!zgst { H!D
二、委托持股协议的效力不能对抗股权登记的公示效力。 AWi:yiJ j:A
1、通过签订委托持股协议来行使权利的股东,其股东地位和权利存在着较大的风险。委托持股协议的效力不能对抗登记公示的效力。
;J Xs&iA:}&E!g 2、如果出现受托人将委托人的股权有偿转让给善意第三人的情况,委托人不能主张善意第三人返还。(D.I_oaC"O|Z
3、受托股东的债权人主张执行受托股东的股权,委托人不能以委托持股协议对抗受托人的债权人。6Q(`4lVXL M$M
4、受托人的继承人能否将受托财产继承,如果受托人或委托人破产,受托财产是否作为破产财产,都没有法律相关的规定,一旦发生这种情况,委托人的股东权利就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和风险。

功夫小虫 发表于 2008-5-10 21:16

[em83]  
~,H SD3F_kK5{ 看得我眼睛珠子里一圈一圈的.......i(yY&x [;IBO

$L0J {1BSl4P 不过这种现象很普遍,我以前的公司就这么干过,募集了一笔不合法的资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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